广环办函〔2021〕38号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同意更换在线监测设备的函
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在线监测设备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更换。
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更换工作。设施更换期间,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协议(2021试行版)》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更换、验收和管理工作,规范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并认真做好标记和数据修约补遗等工作,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传输。
若发生未按规定更换、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和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此函。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