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知识问答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5096 发布时间:2016-07-27 分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知识问答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基本要求

1、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答:(1)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2)海洋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3)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水污染防治法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原则: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和生态破坏。

3、政府对水污染防治有哪些责任?

答: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4、排放水污染物有哪些法定要求?

答: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什么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7、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1)禁止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车辆和容器。(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4)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5)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6)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汗水和其他废弃物。(9)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质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10)防止地下水污染。

8、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怎样的制度?

答: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我国的工业水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的。为此,根据本法第41条规定:一是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二是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者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三是依照本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9、企业应当采用怎样的工艺减少工业水污染的排放?

答:企事业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减少工业水污染的排放。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企业对防治工业水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本法第43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10、怎样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答:(1)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2)防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3)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50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4)防止农田灌溉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设置排污口。(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2、哪些是特殊水体,怎样进行保护?

答: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本法规定,在上述特殊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五)水污染事故处置

13、怎样落实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答: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固体废物防治法知识问答

14、什么是固体废物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固体废物三类。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粉煤灰、放射性渣以及工业垃圾、食品工业废渣等。生活垃圾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家庭垃圾、商业垃圾、市政垃圾及建筑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如不妥善处理和处置,长期堆放不仅侵占大量土地,影响农业生产和城市市容,而且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15、什么是“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是指人们抛弃在自然界中的白色废旧塑料包装制品,包括塑料袋、塑料薄膜、餐具等,在自然界中很难降解,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白色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破坏市容环境,造成“视觉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土壤结构,影响作物生长;被动物误食,危及动物安全。在处理废旧塑料制品过程中也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如采用填埋方法会不断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采用焚烧方法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对“白色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实行垃圾分类,以利于回收利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知识问答

16、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何时正式施行?

答: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18、什么是“畜禽养殖污染”?

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19、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该履行哪些环保手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20、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否应当缴纳排污费?

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也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2、哪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3、何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哪些环保措施保护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法律责任

25、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乱排”固体废物将受到哪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有哪些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将受到哪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向水体倒畜禽废渣的将受到哪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第十六条规定,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29、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30、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1、对排污单位拒绝环保执法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超标排污”的处罚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3、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34、对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如何处罚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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