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万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5AL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9129 发布时间:2019-02-14 分享:

 

 

 

 

广环标函20192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1万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5AL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四川金泰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年产1万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5AL生产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广元经开区袁家坝工业园区)及广元市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经我局确认,此项目执行以下环保标准:

  1. 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二)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三)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五)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广元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级标准;不能接入园区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要求。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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