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标函〔2019〕6号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亭子口灌区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确认亭子口罐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亭办函〔2019〕18号)收悉,经我局确认,此项目执行以下环保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二)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三)声环境:交通干线两侧红线外35米以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其余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三、生态环境
(一)生态环境质量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二)水土流失以不改变土壤侵蚀类型为标准。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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