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8156 发布时间:2020-12-23 分享: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环202026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广元中心站: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环疫〔202013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醒把握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强化责任落实

要清醒认识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并呈急剧蔓延态势,国内零星疫情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始终存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管同志分兵把守,毫不放松地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认真总结今年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做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认真抓好生态环境主责主业,强化疫情防控

    做好医废处置环境监管。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涉疫医疗废物做到日收日清、规范处置。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涉疫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切实规范涉疫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等处理处置,有效防控疫情二次传播。出现疫情的县区,要及时落实专人负责涉疫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等处置情况的调度,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负荷达到核定规模四分之三时,要及时报送我局,避免发生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的情况。

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强化一级保护区封闭式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的,要求加密巡查频次,尽量避免人畜活动,保护区内仍有居民居住的,督促做好疫情相关信息登记并密切关注。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做好应急准备,强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无处理设施的村庄,加强收集和资源化利用,有疫情发生时指导做好生活污水杀菌消毒处理,严禁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监测。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和广元中心站严格按相关要求,做好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站的预警作用,全力保障正常运行。落实专人紧盯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排查、及时监测。结合辖区内风险源分布、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保障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新冠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切实加强应急监测车辆、仪器、材料和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次生环境灾害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试行)》(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切实加强内部防控,确保身体健康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内部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学习科学防控知识、落实防控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个人及其亲友安全防护。严格执行进出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措施,做好办公区、会议室、单位食堂、乘用电梯等重要区域卫生消毒杀菌,做好防护服、护目镜、手套、口罩等防疫物资储备,确保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

监测方案(试行)》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3      

 

 

 


附件

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202号)要求,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二、工作原则

本市发生疫情按此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未发生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此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负责统筹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生态环境报送应急监测信息

广元中心站:负责指导全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市本级应急监测工作,按要求将监测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市生态环境局

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应急监测信息。

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广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监测内容

(一)环境质量监测

密切关注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及时开展监督监测或核实,及时上报。发生疫情时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水质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

(二)集中隔离点

未发生疫情时,对于辖区内已启用的隔离点,有余氯自动监测设备的每周开展在线设备手工比对;无自动监测设备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手工余氯监测。未启用的隔离点组织现场考察,落实手工余氯监测点位。

发生疫情时,对于辖区内已启用的隔离点,有自动监测设备的每天至少开展一次手工监测,增加余氯指标,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置并上报,每天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直至恢复正常。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天应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

不采用含氯消毒剂的隔离点需纳入统计,说明消毒方式,不开展余氯监测。

(三)医疗机构

每日涉疫情的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在线监测开展数据校核,并至少开展一次手工监测,增加余氯指标。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置并上报,每天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直至恢复正常。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天应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

(四)污水处理厂

每日涉疫情的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在线监测开展数据校核,并至少开展一次手工监测,增加余氯指标。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置并上报,每天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直至恢复正常。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天应至少开展4次监督性监测

(五)医疗废物处理厂

对采取高温蒸汽或微波消毒方式处置疫情医疗废物后产生的废水,如没有排入污水管网的,每日对排放废水在线开展数据校核和报送(无在线监测设备的开展手工监测,总余氯为必测指标),发生异常时,开展监督性监测(总余氯为必测指标)。

五、现场监测安全防护

现场监测安全防护应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试行)》作好防护,尽可能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或医院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开展采样和监测工作。

在进入相关区域开展现场监测时,尽量选择现场监测方法,相关防护要求须按照被监测单位或区域的防护要求配备并使用防护用品,必要时与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排水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监测。个人防护用品未配备齐全或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和皮肤破损等情况时,不得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发生疫情时,未经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不得将任何涉疫环境样品带回实验室。

、监测信息报送

(一)广元市发生疫情时,市生态环境局每日1600前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人力、物力等)、监测结果和总体评价,在报送省厅的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二)广元中心站每日汇总全应急监测信息,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监测结果和总体评价,及时报送市局和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方案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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