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25050 发布时间:2022-09-26 分享:


案例一:旺苍县长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案

2022年4月25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长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砂石加工过程中,洗砂尾泥堆场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造成洗砂尾泥流失至临近河岸及河道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广元市新丛农牧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27日,根据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转办交办线索,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新丛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利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塘暂存养殖废水。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青川县碑垭固废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6月14日,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碑垭固废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相关信息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2年5月30日,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问题线索,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对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砂石加工项目,部分原料及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苍溪县歧坪镇兴康家庭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2年3月2日,根据乡镇生态环境网格员提供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属地乡镇工作人员对歧坪镇兴康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还田消纳土地发生粪污外溢,部分畜禽粪污通过田间排水沟流入外环境。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农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8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剑阁县清泉养殖场未配套相应污染防治设施便投入生产案

2022年4月26日,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清泉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生猪养殖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污水处理站、还田管网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场擅自投入养殖。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19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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