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第二次征求《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第二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0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飞
电话:3304976,18981208000
邮箱:4806800@qq.com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利州区部分区域(北至工农嘉陵江大桥,东沿绕城高速至与恩广高速交汇处,南至南山山脊,西接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有关单位管理职责
(一)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督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经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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