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6262 发布时间:2018-08-13 分享: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市运管局: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川交函[2018]3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I/M制度的落地实施,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 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为I/M制度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和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确保I/M 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二、确定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 站)。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参照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 站)技术条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治理维修企业(M站)申请、审核工作规范,筛选出治理维修企业(M站)名单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运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刘新,3561883),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治理维修企业(M 站)网点名录。公布治理维修企业(M 站)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发布的统一标识。

三、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 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站)进行维修(应淘汰车辆除外)。治理维修企业(M 站)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保养技术手册及车型维修技术资料进行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维修,不得任意更换零部件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确认维修信息并复检合格后,出具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并将维修合格证存档备查。全市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I/M制度,待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系统和机动车维修信息系统联网后,再按联网后相关要求执行

四、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信息化共享机制。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I/M 制度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系统和机动车维修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和治理维修企业(M 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实现对大气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治理维修企业(M 站)、车主实时查询车辆环保检测、维护信息,破除维修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治理维修企业(M 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实施I/M 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等违规行为,保证I/M 制度真正有效实施。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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