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环保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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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环201538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要求编制的,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方面。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义,请与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795号;邮编:628017;电话/传真:0839-3310888)

一、概述

2014年,我局依据《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环保惠民,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工作机构得到完善、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单位门户网站建设、新闻宣传工作、信息上报工作成效明显,有利地促进了广大群众对环保工作的了解,提升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就对信息公开工作作了领导和部署,局内有关科室、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公开信息。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行了全面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落实制度,坚实基础

我局将环保信息公开作为一把手工程进行专门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本次制定了《广元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元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广元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广元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实施,多次组织相关科实人员学习。层层抓落实,样样不放松。

同时,认真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全年运行良好。

(三)突出重点,加强公开

2014年,我局依然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等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城市空气质量数据实现以日报方式自动定期公开,全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每月定期公开。二是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更新发布重点排污企业名单、重金属企业名单、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民生工程项目名单,按月公布实施进展进度,同时企业自行发布排污口数据,我局污染源在线监控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及时通过公众平台发布数据;三是加强总量减排信息公开。按年度公布全市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名单;积极参与支持绿色信贷,每季度向金融机构报送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金属污染、垃圾填埋设施环评等社会敏感信息,注重公开后及时跟踪,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按季度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理情况等信息。四是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我局对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进行严格梳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针对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夜间施工、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公布运行程序流程图,统一工作标准,把许可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投诉举报等内容向社会进行了公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答复”的工作程序。充分反映公众环保诉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我局在广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日报和月报);在我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机构职能信息、政策法规、工作信息、行政执法、污染防治、环评审批、财务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状况、办事指南等。

(二)公开形式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1.互联网。通过广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局门户等网站发布。2014年我局动态信息被国家环保部网站采用7条;市委办公室采用31条;我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207条;我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1787条,其中市本级工作动态类信息286,县区局647条(苍溪县85条、剑阁140条、青川83条、旺苍101条、利州52条、昭化148条、朝天38)概况信息1条,计划总结信息3条,法规公文信息72条,行政执法信息121条,环境评价类208条,环境质量类信息377条,其他类76

 2014年,广元市环保网网站页面访问总量3万余次。通过微信、新浪和腾讯官方微博累计发布信息143条。

 2.新闻媒体和通信媒介。通过《中国环境报》、《广元日报》和广元电视台等报刊、媒体及时报道我局相关信息。同时,积极参加市广电总台“阳光热线”栏目活动;媒体累计宣传报道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报道152次。

3、群众来信办理情况。2014年共办理书记、市长信箱交办信件24件、省环厅转办件2件、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和环保网留言信件共11件,腾讯新浪微博来信2件、大话利州建言献策和1号码头网帖23件、12369全市接投诉637件、办结率达到100%。 

4、其他公开方式。2014年,我局共编发《环境要情》、《广元环保参阅》和各项《专项行动简报》共30余期,及时将各类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2014年,我局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我局无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因此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4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信息报送不够及时、内容还不够全面,与广大公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更详尽的信息目标考核细则,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学习、贯彻,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附件一: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制度

附件二: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422

附件一:

  广元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本局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审查,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股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科室提出,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县监察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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