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标函〔2016〕17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广元市永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嘉陵江上游八庙沟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广元市永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广元嘉陵江上游八庙沟水电站所处地理位置(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文安乡)及广元市、朝天区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经我局确认,此项目环评执行以下环保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Ⅱ类标准。
(三)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Ш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废水:禁排。
(三)噪声:施工期间噪声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
三、生态环境
(一)生态环境质量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二)水土流失以不改变土壤侵蚀类型为标准。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