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2017.4.1)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11195 发布时间:2017-04-19 分享:


收费部门

项目

标准

收费依据

涉企收费

涉企

收费依据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支队 

一、排污费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川府函[2004]242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3185号,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川财综[2015]61号,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涉企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川府函[2004]242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3185号,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川财综[2015]61号,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一)污水排污费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他污水中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0.7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

(二)废气排污费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他废气中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0.6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噪声超标排污费

1dB:350元/月,2 dB:440元/月,3dB:550元/月,4dB:700元/月,5dB:880元/月,6dB:1100元/月,7dB:1400元/月,8dB:1760元/月,9dB:2200元/月,10dB:2800元/月,11dB:3520元/月,12dB:4400元/月,13dB:5600元/月,14dB:7040元/月,15dB:8800元/月,16dB及16dB以上:11200元/月。

(四)危险废物

1000元/吨

 

 

收费单位电话:0839-3310872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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