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2]3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4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将于2012年3—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长效机制
饮用水源安全是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各县(区)环保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成立领导机构,确保专人负责;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全面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摸清家底、健全档案,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本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涉及两类水源地,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城市、城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各县(区)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文件要求,对照《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22号)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88-2007)的相关现场监察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准确掌握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情况,认真填写有关表格信息,建立监管档案。请于2012年4月16日前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排查情况汇总表、排查情况明细表和排查总结报告及领导小组设置情况、联络员名单等书面报送我局。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针对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情况汇总表及整改情况明细表报送我局。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预期目标,我局将于4月底对各县(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予以抽查,为迎接省环保厅的检查作准备。同时,我局将按国家要求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范围。
联系人:广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杨浩
联系电话:3310884 3310881(传真)
E-mail:widoyaun@gmail.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表
2. 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