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134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为便于各县(区)环保局按时向省环保厅申请监测站年度资质审查工作,请各县(区)环保局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报送监测站年度资质审查计划,我局将于每年2月统计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下达本年度全省监测资质审查工作计划(只针对申请复审的监测站)。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134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