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任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本网或转载 浏览量:3652 发布时间:2012-04-09 分享:

各重点污染源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全面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减排“三大体系(三大体系即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按照川环办发[2012]23号文要求,今年我市还将对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补充建设和升级改造,新增“十二五”约束性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

各重点污染源企业,要充分认识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相关要求

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项目实施前,必须按规范对废水、废气排污口进行规整,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点位、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报经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单位,需按川环办发[2012]23号文要求,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局审定后实施。对新增氨氮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氮氧化物的全面监控项目(原有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往往只监测单一污染物一氧化氮,需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使监测结果相对更为准确),设备选用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各重点排污单位,要积极抓好方案、资金、进度的落实,务必按照“附表”中的时限要求完成设备安装及验收。各新扩改建项目在线设备安装验收,需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项目需在5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验收。逾期不完成任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

三、资金渠道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所需资金由排污单位自筹。对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主动积极安装监控系统,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酌情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川环办发[2012]23号文规定,由省环保厅按照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我市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安装工作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咨询,请与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联系。

 

附:广元市2012年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及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任务名单 

О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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