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8月31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3912 发布时间:2017-08-31 分享: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盖章)                               市领导审签:                               (2017年8月3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8月31日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信20170824088  

广元市苍溪县华宇砖厂无底线开采矿山石,造成水土流失,环境破坏。生产过程中制造大量噪声、粉尘和废气,严重污染环境。  

广元市  

噪声,大气,水  

1.信访反映的“广元市苍溪县华宇砖厂无底线开采矿山石,造成水土流失,环境破坏”问题,不属实。苍溪县华宇建材厂页岩矿山,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5°53′38″,北纬31°47′53″。8月25日,苍溪县组织了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进行了现场勘测。测绘结果证明,原矿区范围内共查明资源储量26.26万吨,已挂牌出让6万吨,其中已动用储量4万吨,保有储量22.26万吨,还剩有2万吨储量没有开采。同时,从苍溪供电公司调阅该厂用电情况,证明该厂从2015年2月至2016年底,用电量时高时低,生产时断时续。采矿权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对矿山设立了禁止采矿标识,落实了“人盯砖厂”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因此,可以认定该厂没有无底线开采矿山石。苍溪县华宇建材厂于2012年5月31日,在苍溪县水务局申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土保持许可。申报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压没面积1300平方米,动用土石方20000立方米。报告表中对生产建设期扰动原地貌提出了水土保持措施,2017年8月25日经县水务局现场查看,认为该厂厂区一是建有排水沟渠及沉砂凼;二是对开挖面采取了遮盖措施;三是无乱堆乱倒现象;四是无滑坡垮塌的重力蚀。根据水土流失强度等级划分,微度水土流失500吨/平方公里的标准,按开采面积0.0105平方公里计算,流失量在5.25吨以下属微度,不会对当地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汛期暴雨时虽有浑水流出,但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可以认定为无水土流失。
2.信访反映的“华宇建材厂生产过程中制造大量噪声、粉尘和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苍溪县华宇建材厂未按照环评和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7年3月8日,苍溪县华宇建材厂无环保设施问题,被举报到省环保督察组。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县环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3月11日向该厂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川环法苍溪停字〔2017〕1号),并于3月12日对该厂存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川环法苍溪立字〔2017〕13号)。苍溪县华宇建材厂在停产整治期间,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水膜﹢碱液除尘脱硫设施”、布袋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7月17日,县环保局聘请市级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蒋勇、黄晓东对苍溪县华宇建材厂进行现场查看,作出了能进入生产调试阶段的现场指导意见。7月25日,县环保局再次聘请省环保专家楚英豪、李杉对苍溪县华宇建材厂现场指导,提出了苍溪县华宇建材厂可以进入生产调试阶段的专家咨询意见。该厂于7月28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机构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检测结果为:昼间、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Ⅱ类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表3标准限值;厨房油烟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1483—2001)标准限值,具备验收条件。8月11日,该厂通过了县环保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苍环验〔2017〕27号)。  

 

责任部门:苍溪县政府。责任领导:苍溪县政府县长  杨祖斌。责任人:陶书奎、王晓东、权利、杨文生。
处理和整改情况:1.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该厂非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若发现该厂非法采矿,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依法查处。若存在水土流失,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由县水务局及时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陵江镇政府;责任人:陶书奎、王晓东、权利;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2.进一步加强对该厂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县环保局采取暗查暗访的方式,近期对该厂开展监督性监测,若监测所排放污染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县环保局及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责任人:杨文生;完成时限:2017年9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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