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2018〕41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8008 发布时间:2018-03-19 分享: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辐射环境监测站:

为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和国家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18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及省环保厅《关于做好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78号)要求,结合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责任

(一)市级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Ⅱ类(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及50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220千伏输工程环评文件审批。

3、负责对市本级管辖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立案的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4、负责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核发全市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Ⅱ类(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

5、制定全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组织对县区环保部门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效能专项监督,督导其规范行政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优化服务质量。

(二)县区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本辖区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督性监测及信访投诉监测工作。

3、负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参与应急调查处理。

4、承担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5、承担由省、市环保部门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二、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与辐射现场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要求,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工作,市环保局主要以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全年抽检比例为20%;各县区要按照各自制定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是加强核与辐射档案管理。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祥实完整。三是加强年度评估报告管理。按照《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各县区环保局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按时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认真审核,审核后上报发证机关进行年审。涉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的报告,可根据当年度停产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说明。

(二)加强暂时停产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暂时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管理,督促利用单位及时提交停产停业报告和停产停业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及相关承诺,并认真确认后上报发证机关。对于暂停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要督促用源单位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巡查、巡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放射源安全。预计不再使用的放射源,须立即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核技术利用单位需恢复辐射作业活动的,应在恢复作业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当地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并上报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辐射作业活动。

(三)加强长期停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于宣布破产、关停或倒闭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各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仍须履行好监管职责。对涉及放射源的单位,应督促用源单位立即将放射源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要落实用源单位放射源收贮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放射源暂存期间的安全,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对射线装置需要报废处理的,在报废处理前应对督促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做好相关处理过程资料档案的记录,并报告发证机关,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四)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管,加强对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查,当发现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任何一季度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1.25mSv时,应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归档备查,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剂量满足安全要求。当发现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本单位的辐射剂量约束限值(根据环评文件确定)时,应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及进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当发现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标准限值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五)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管理

对于省、市环保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原许可种类和范围内新增、变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及其工作场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可简化相应手续,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增项正式申请文件,已有和新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以及新增、变更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环评登记表的备案回执。所涉及新增辐射工作场所一并纳入单位年度辐射监测内容。

(六)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严格电磁辐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督促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

三、加大核与辐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利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应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4、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5、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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