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将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管理不善,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以涉重金属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池、废旧塑料等为重点,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的底数;突出“出重拳、用重典”的主基调,整治薄弱环节,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遏制非法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建立辖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体系,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化集中处置。
二、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10吨以上的为省级重点源,100吨以上的为国家级重点源。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各项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区)环保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不得有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的,限期整改。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各项规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建立辖区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协调配合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收集、集中处置工作,建立全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集中处置体系,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输辐射范围暂不能达到的偏远乡镇,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环保系统内部协调与配合,严格落实辖区内危险废物的统一监管职责,推进危险废物防治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各种行为。
(二)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强化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需要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环评审批之前,由市环保局书面征求省环保厅意见。
(三)认真落实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度。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四川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账》、《四川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三项标准格式,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五)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尽快形成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提升危险废物在线监控能力,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
(七)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危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或者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认真抓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自本月开始到2014年3月,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3〕99号)要求,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逢单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两个月危险废物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联 系 人: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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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