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县区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来源:科标科 浏览量:1366 发布时间:2013-03-25 分享:

                                                                               广环办〔2013〕66号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关系到数据有效性和各项考核对数据的采信度,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确保“测得出、测得准、报得出”,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和趋势,科学验证污染减排成效,现就加强全市空气自动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选址要符合《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选点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以辖区内现有全部空气自动监测站有效监测数据为依据,各县(区)按现有自动监测站点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的常规监测项目(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时子站建设时应充分考虑2016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为新增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3个项目预留扩展空间。

    二、列入省控网络第一阶段的旺苍县(按新标准要求升级改造1个空气子站)、青川县(新建1个空气子站)要尽快启动建设,确保在2013年10月底前进入试运行,2014年1月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各县(区)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空气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将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成员名单报市局科技标准与监测科和市环境监测站。

    四、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控制与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各县(区)要制定本县(区)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质控方案,市环境监测站制定全市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考核方案,每年对县区进行一次质控考核,年终统一将质控考核结果报市环保局。

    五、市环境监测站对县区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经三级审核,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市环保局,市局将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六、县(区)所有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按照《广元市县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附件:《广元市县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广元市县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全市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管理,确保空气自动监测工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达到“五性”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全市已建、在建、待建的各县区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设备选型

    监测仪器的分析方法应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为了便于各县区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接口与市站数据平台的对接,确保自动监测数据顺畅传输,增强各站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全市县区所采购的空气自动监测设备选型原则上与市站设备选型一致,设备选型和设备参数原则上须经市局组织专家论证。数据接口不能与市站对接的,其数据不能正常传报的后果自负。

    第四条:点位设置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县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通过论证的监测点位报环境保护厅确认。空气自动站站址原则上应选在通过认证的空气质量监测点上,站址与空气质量认证点位差距500米以上的须报市环保局批准。

    市环境监测站制定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网络点位设置与调整技术要求,并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数据采集

    1、各监测站应保证中心站数据与子站原始数据一致,每月对子站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备查。

    2、各子站应有稳定的供电,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各子站有效小时数据采集率应在95%以上。

    3、各子站应保证网络通讯畅通,每日收取数据到中心站。

    第六条:数据审核

    1、由于电源故障、监测仪器故障 、监测仪器维护校准等未能正常监测的小时浓度值数据判为无效数据。

    2、仪器关机重启、预热、自检等原因导致小时值采样时间不足45分钟的判断为无效数据。

    3、对某些仪器产生的特殊数,如出现999999999及-1等,判断为无效数据。

    4、若二氧化硫的小时浓度低于-0.009毫克/立方米(或负3倍仪器检出限)判断为无效数据;若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在0和-0.009毫克/立方米之间(包含0和-0.009毫克/立方米),确因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好时,将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记为0.003毫克/立方米。

    5、若二氧化氮的小时浓度低于-0.006毫克/立方米(或负3倍仪器检出限)判断为无效数据;若二氧化氮小时浓度值在0和-0.006毫克/立方米之间(包含0和-0.006毫克/立方米),确因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好时,将二氧化氮小时浓度值记为0.002毫克/立方米。

    6、若PM10的小时浓度低于-0.010毫克/立方米(或负3倍仪器检出限)判断为无效数据;若PM10小时浓度值在0和-0.010毫克/立方米之间(包含0和-0.010毫克/立方米),确因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好时,将二氧化氮小时浓度值记为0.005毫克/立方米。

    7、可疑数据没有解释说明或解释说明不合理的数据,在检查时判定为无效数据。

    第七条:数据统计

    1、整点小时浓度值指前一小时时段的平均浓度值。如15时小时浓度值为14:00~15:00时段内平均浓度值。

    2、日均值指前一日12:00至当日12:00时段内平均浓度值。

    3、有效日均值要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每日有效监测小时数据均不得少于18个,PM10有效监测小时数据不得少于12个

    4、清洁对照点不纳入城镇空气质量评价计算。

    第八条:数据上报

    1、各监测站每日对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每月5日前将上月原始数据和审核说明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到市环境监测站备查,邮箱gykqzd@qq.com

    2、各监测站对可疑数据的解释说明应有支撑记录和依据,存档备查。

    第九条:质量管理

    1、负责空气自动监测的技术人员要持有上岗合格证,原有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扩项后的新增数据,在站点或扩项内容通过省厅验收批复后的下个季度开始纳入数据报送和评价范围。

    2、各监测站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要求做好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周边环境、站房设施、采样系统、采样口设置、仪器工作状态、质保控制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保障设备稳定运行。

    3、各监测站每天应对子站进行远程监控,每周至少一次到子站进行维护,并定期做好仪器的校准。

    4、各监测站每月有效稳定运行天数不得少于22天,监测数据均须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不得随意删除、更改和舍弃未经检验的数据,所有原始数据的处理和变动均须有严格的审批和相应的记录。当空气自动监测站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开展手工监测,并对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质控考核。

    5、对未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方法监测的子站,每年应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第十条 数据发布。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发布格式参照川环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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