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2011〕208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
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在广元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
按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1] 69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和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1]870号)要求,现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在本辖区内环评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本地区进行环评单位日常管理的主要做法以及2009、2010和2011年以来在本辖区内开展过业务的环评单位名单及所编制项目清单报送我局。
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环评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报送环评单位日常考核情况报告(报告中附2009、2010和2011年以来评估的项目清单和项目环评单位名单及评分)。
三、在广元开展业务环评机构按省厅要求将自查结果以及2009、2010和2011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环评工作业绩报送我局。
以上所需材料请相关单位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前提交,并将电子文档发至:51396504@qq.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环评机构 专项检查 通知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9月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