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广元市市本级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明细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5-21 分享:

2025年4月广元市市本级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明细
区(县) 举报企业 举报问题 举报内容 查实问题 处理结果
苍溪县 中石油川西北气矿广元采气作业区 废气 投诉人反映:苍溪县新观乡轿顶村三组天然气开采,长期臭味扰民。
属实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苍溪县新观乡轿顶村三组天然气开采,长期臭味扰民”,井站为龙004-6井和龙016-H1井。龙004-6井,隶属于中石油川西北气矿广元采气作业区,位于苍溪县龙王镇向阳村三组,建于2019年,属于含硫井。龙016-H1井,隶属于中石油川西北气矿广元采气作业区,位于苍溪县龙王镇向阳村三组,建于2016年,属于微含硫井。经现场踏勘,龙004-6井和龙016-H1井位于苍溪县龙王镇向阳村三组,井站周边为群众自留地,种植有作物,周边最近住户约100米。经执法人员现场走访,附近住户反映近期经常闻到臭味。执法人员在投诉人家中用奥维地图测量,投诉人家距龙004-6井直线距离152.83米。业主单位反映,2025年3月开始,对龙004-6井和龙016-H1井之间的放空管道进行检修改造,由于放空管道堵塞,造成气体回流产生异味,目前正在采取工艺及添加药剂减少异味,预计检修还有一个月完工,完工后该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苍溪生态环境局已告知龙王镇人民政府和川西北气矿,为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对于后期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异味的情况,川西北气矿要及时报告龙王镇人民政府,请龙王镇人民政府通过微信群或者喇叭等形式告知井站周边群众,消除群众担心。
苍溪县 苍溪县元坝镇圣宗养殖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 投诉人反映:苍溪县元坝镇插在村,养猪场养殖粪污乱排进水沟,下雨后冲入插江,臭气严重影响周边10余户人生活。 部分属实 经核实, 群众反映的实为苍溪县元坝镇圣宗养殖家庭农场,注册日期2019年11月20日,位于苍溪县元坝镇插寨村4组,主要从事牲畜饲养及销售,该养殖场主要建有养殖圈舍2栋、储液池、干粪堆积发酵床床、化粪池等,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设计生猪年存栏量2000头,目前存栏量为2200余头。关于投诉人反映“苍溪县元坝镇插寨村,养猪场养殖粪污乱排进水沟,臭气严重影响周边10余户人生活”的情况,属实。4月22日,苍溪生态环境局会同元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该家庭农场业主及投诉人对该家庭农场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踏勘和无人机现场拍摄,发现位于该养殖场西方的消纳田地中有大量养殖粪污沉积,有部分养殖粪污随山势溢流至该养殖场西北方向防洪沟中,还田地块中有更换下来的废弃粪污还田管道。现场检查时,该家庭农场周边及养殖粪污流经处有异味。关于投诉人反映“下雨后冲入插江”的情况,不属实。现场检查时,防洪沟中的养殖粪污未流入插江。针对检查情况,苍溪生态环境局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要求该家庭农场立即对还田地块进行翻耕,对养殖粪污溢流路径及防洪沟进行清理消杀;二是要求该家庭农场加强对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田间浇灌系统巡查频次,加强对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养殖粪污规范还田利用,杜绝粪污排入外环境;三是要求该家庭农场在确保防疫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冲圈消杀时间和圈舍排气时间,尽量减轻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四是请元坝镇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监管,加强对该养殖场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指导该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清理维护和粪污还田消纳处置工作,杜绝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旺苍县 废石加工场 噪声 投诉人反映: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一组贺家沟砂场无证经营,噪音扰民。 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实为一村民租用G5京昆复线项目1#弃渣场(位于燕子乡燕午村一组)建设的废石加工场。该场于今年3月中旬开始进行砂石加工,投资约20万元,日产砂石约300吨,主要生产设备为一体化移动式破碎机及筛分机。4月3日,旺苍生态环境局会同燕子乡人民政府、G5京昆复线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该砂石场未进行生产。(一)“未办理环评手续”问题属实。经核实,该砂石加工场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二)“扬尘、噪音严重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该砂石场距住户约200米,且位于住户上方约70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住户影响较小;由于生产设备无降噪设施,破碎作业时对住户客观上存在影响。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在燕子乡人民政府召开了座谈会,特提出如下整改要求:一是要求该砂石场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再进行生产;二是G5京昆复线项目部不得将废石供应给该砂石场进行砂石加工;三是燕子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督促该场按照要求停止生产,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积极化解环境矛盾纠纷,严防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针对该砂石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相关负责人已认识到违法后果,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各环节厅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免予清单》的相关规定,未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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