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6107 发布时间:2016-02-14 分享:

 

 

 

广环函2016〕7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再次征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实施方案》,经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后进行了修订,现再次征求你们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2月19日前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局。请各部门、单位认真梳理相关规划项目,将《广元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大项目表》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谢培良 3310875  13551630035

邮        箱:415232819@qq.com

 

附件: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实施方案(第二次

征求意见稿)》

      2.广元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大项目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实施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99)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上下游结合、山水林田湖协控,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嘉陵江、白龙江、南河、东河、西河、清江河等江河水质持续保持优良,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嘉陵江、白龙江、南河、东河、西河重点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基本消除全市劣Ⅴ类水体;市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县级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20%以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到2030年,嘉陵江、白龙江、南河、东河、西河重点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嘉陵江各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和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2015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并严禁新建上述“10+1”小型项目。加强“10+1”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焦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和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所有涉磷项目必须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规建、发改和环保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县区制定本辖区建设与改造实施计划;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白龙湖、亭子湖沿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运行,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各县级城镇、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施雨污分流。市城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推进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集中处理处置。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3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污泥处置中心,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集中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5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有机肥生产中心。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散养密集区养殖环境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贯彻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川农业〔2015〕56号)。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植保示范县区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30万亩,带动全市6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在2个重点县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每个示范县区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万亩,带动面积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3%,2020年底前达4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净化农田排水。在全市重点流域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和园林局

8.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区)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完成100个村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近期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100个村试点示范,以及1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试点;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成立专业的日常清扫保洁及水面垃圾打捞队伍,配备相应的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套完善处理工艺达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2020年底前,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市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农业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建制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1.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5年规划并开工农村河道综合治理,2016年后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和园林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2.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对各县区交通工作目标;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的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13.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推进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县区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15.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6.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安监局、旅发委

17.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1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市城区规划蓝线管理。加强市城区水域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和园林局

19.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白龙湖管理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20.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食品制造、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积极推动煤矿周边地区的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21.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22.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3.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化工、再生造纸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于2016年3前完成全市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立并层层分解。

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全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以及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5月底前,市水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大力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标准实施,确保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25.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2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资委、

27.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 2016年前掌握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广元市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8.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用水效率评估要求,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委市政府督查室、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统计局

29.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再生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30.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和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1.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2.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水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试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对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3.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6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4.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5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4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5.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6.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制度。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7.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大力推进水污染处理创新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十二)推进前瞻技术研发。

37.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重点开展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

38.加强水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之间、校市、院市及跨市交流合作联席会议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深度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十三)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39.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环保产业化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产业企业。积极配合国家、省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境保护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环境咨询、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境保护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40.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水务部门加快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并加强对县区指导,2015年底前,市城区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

41.完善收费政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强化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42.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43.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加大我市环境保护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

44.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资金加大对我市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县区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修订完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45.落实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46.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财政贴息和环境违法企业曝光等多项措施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环境保护、银行、保险等部门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做好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广元信用网上公示,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35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我市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2017年底保险试点企业达到20家以上。

牵头单位:人行广元市中心分行、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广元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47.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按全省统一要求,2016年起落实嘉陵江流域水质断面超标扣缴制度;适时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48.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省、市环境保护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9.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逐步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公安局、监察局

5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公安、水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水务局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5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完善与陕西汉中、甘肃陇南嘉陵江、白龙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与南充、巴中、达州水污染防治上下游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严格落实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5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2016年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统一规划设置各种省控和市控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境监测站达到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5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54.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5年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主要水体名单;督导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报请省环保厅实施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5.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农业局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6.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监局

    57.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58.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9.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家、省统一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0.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境保护部门、水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市城区自2016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6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从严打击各类饮用水源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

62.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63.防治地下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64.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65.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保部门重点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66.加强城市垃圾填埋场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67.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广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嘉陵江、白龙江流域(广元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保持优良。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水务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

68.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白龙湖、亭子湖等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规划),促进保持水质及水生态稳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农业局、白龙湖管理局

(二十六)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69.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推广生态养殖,禁止网箱养殖和肥水养鱼;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2016年底前改造老旧池塘500亩。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70.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71.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市水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市城区的水体排查,制定整治方案,2015年底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整治任务40%,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政府应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环境保护局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72.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按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广元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农业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73.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开展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

74.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2016年计划退耕还草500亩,2017-2020年计划完成1500亩。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75.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林业和园林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76.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组织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按期配合完成《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77.编制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于2016年4月前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人行广元分行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8.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广元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科技和只是产权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人行广元分行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79.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市国资委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80.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市级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区、部门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8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

82.强化责任追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区党委政府、市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已经离任的仍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83.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我市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84.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广元环保”微信、微博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85.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市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教育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地处嘉陵江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为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作出贡献。

 

附件:广元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广元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菲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陈  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晨山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任华兮  市政府副市长

        刘志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  骏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匡顺华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  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正平  市委编办副主任

        赵天禄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冯治勤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田中文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赵  潜  市水务局局长

        唐小平  市财政局局长

        盛  锦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郭  俊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局长

        宋明强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赵自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  甫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定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安小宁  市商务局局长

            孙洪方  市农业局局长

            龚治名  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王国培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桂芬  市统计局局长

            彭仕扬  市旅发委主任

            赵  将  市工商局局长

            吴桂华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余晓峰  市地税局局长

            王  军  市国税局局长

            彭广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松林  市教育局局长

            田  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放之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李强才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  浩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王  镇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肖光林  市国资委主任

            李浩生  广元白龙湖管理局局长

            淳廷才  市政府以工代赈办主任

            赵明光  人行广元分行行长

            袁益富  广元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把护局,由冯治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名词解释:

“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一控两减三基本”: 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

“IPM” :Integreted Pest Management, 中文意思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假(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

 

 

 

 

 

 

 

 

 

 

 

附件2:

广元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大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年限

责任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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